便签
  • 简单的事情复杂啦,把容易引起误会的词汇改改应该不难的。各位仁兄,,,你说呢?
    2014年1月10日
  • 撮社这里提到的“出走社归化入籍”是把归化一词的引申,是否可以理解为他乡兄所说的“人文化成”?
    我使用“被成为公民”是指提示不够清晰,程序有失粗疏,没有履行更全面更周密的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当事人无意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成为公民。客观地讲,出走社归化入籍的程序是有瑕疵的。作为程序的设计者,我表示一下歉意。
    2014年1月10日
  • 个人以为出走社的初创者有意借鉴加入民主国家尤其是美国国籍的一些做法,如绿卡公民归化宪政,等等,并随之试图做一些民主化试验。如果大家认同这些试验、理念、法规,归化未尚不可。重要的是向前看,如何做好这些试验,如何完善理念法规,从而真正使大家归化得有价值。
    2014年1月10日
  • 既然是程序的瑕疵造成了问题,暂且不说归化一词的本身含义,patch的提议就显示出必要性了。
    2014年1月10日
  • 我使用“被成为公民”是指提示不够清晰,程序有失粗疏,没有履行更全面更周密的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当事人无意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成为公民。客观地讲,出走社归化入籍的程序是有瑕疵的。作为程序的设计者,我表示一下歉意。
    小撮使用“被成为公民”,不妥。这些程序性的东西,都是事先告知的,每一个进入出走社的人都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成为公民,也可以从此不在出走社活动,放弃成为公民。爬山的群、论坛比比皆是。
    2014年1月10日
  • “归化”一词在人文教化中的使用,参见我NO.99918-21的发言。
    如前所讨论,归化一词体现了对出走社核心理念的认同。如果对出走社理念不认同,获得公民权的意义何在?另外,归化一词,并非仅在“法律”意义上使用,更多的使用在人文教化之中。
    2014年1月10日
  • 如前所讨论,归化一词体现了对出走社核心理念的认同。如果对出走社理念不认同,获得公民权的意义何在?另外,归化一词,并非仅在“法律”意义上使用,更多的使用在人文教化之中。
    对”归化“一词反感不代表对公民身份的排斥。至于社民是否应该有放弃公民身份的权利,由于我不是公民,不发表意见。
    2014年1月10日
  • 对”归化“一词反感不代表对公民身份的排斥。至于社民是否应该有放弃公民身份的权利,由于我不是公民,不发表意见。
    既然有些人对“归化”反感,按patch 的观点,这些人有权选择放弃公民权,这样挺好。
    2014年1月10日
  • 既然有些人对“归化”反感,按patch 的观点,这些人有权选择放弃公民权,这样挺好。
    2014年1月10日
  • 不要忽视了引号的意义。
    小撮使用“被成为公民”,不妥。这些程序性的东西,都是事先告知的,每一个进入出走社的人都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成为公民,也可以从此不在出走社活动,放弃成为公民。爬山的群、论坛比比皆是。
    2014年1月10日
  • “模拟”的前提是不引起误解和争议,否则就不是一个好的“模拟”。其实很多人对归化一词表示反感,就是因为觉得它伤害了自己“身为自由人”的心理感受,这正是这个不好的模拟带来的。
    2014年1月10日
  • 小撮使用“被成为公民”,不妥。这些程序性的东西,都是事先告知的,每一个进入出走社的人都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成为公民,也可以从此不在出走社活动,放弃成为公民。爬山的群、论坛比比皆是。
    撮社使用“被成为公民”一语,我心舒矣。
    2014年1月10日
  • 推荐阅读的材料都是帮助理解“模拟”,而不是宣布“等同”,这个需要补充说明一下。
    2014年1月10日
  • 很同意野瓷的论点,归化入出走社“这不是从一个国家归化到另一个国家,而是契约初创”。我当初就是因着这种初创契约的诱惑才点击了那个升级按钮的。
    而一个人在成为出走社公民之前是不具有一个和出走社公民同样性质的社籍身份的,他是一个“自由人”;成为出走社公民意味着放弃自由人身份,接受作为一个团体之一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不是从一个国家归化到另一个国家,而是契约初创。

    2014年1月10日
  • ”公民“”居民“”绿卡“”议员““宪章”“法度”“归化”,出走社所使用的所有这些术语,都是对现实世界的“模拟”,而不是完全“等同”,否则GCD早就来把我们灭了。因此,所有不是从“模拟”这个大前题,而是从“等同”这个大前提出发的推理,结论都是似是而非的。
    而一个人在成为出走社公民之前是不具有一个和出走社公民同样性质的社籍身份的,他是一个“自由人”;成为出走社公民意味着放弃自由人身份,接受作为一个团体之一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不是从一个国家归化到另一个国家,而是契约初创。

    2014年1月10日
  • 而一个人在成为出走社公民之前是不具有一个和出走社公民同样性质的社籍身份的,他是一个“自由人”;成为出走社公民意味着放弃自由人身份,接受作为一个团体之一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不是从一个国家归化到另一个国家,而是契约初创。

    2014年1月10日
  • 即使在法律意义上讨论“归化”,成为出走社公民这一行为也不同于“在出生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因为后者是从一个国籍身份转变成另一种国籍身份,它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接受要成为某国一员,不管是哪一国;当事人已经同意放弃自由人身份,他只是在不同契约中进行选择。
    2014年1月10日
  • 和山人同感,心舒矣,其实很多时候就是换个角度的问题。
    2014年1月10日
  • 赞同patch观点。放弃公民权不失为一种办法,放弃公民权,必然放弃承担公民所承载的义务,与此相关,同样需要放弃作为公民存在的权利。这需要修改关于居民和公民的的相关条款。
    完成10次出走系统提示升级的时候,提示语改为归化就好了,这样肯定是主动归化了,事后也就不会有反对了。
    不好办的是,公民中那些没有认为自己已经归化出走社的,还真是个难题。也有办法,就是重新甄别,每个公民出个选择题:是否放弃公民权,放弃了就不会再对这个词这么敏感了。
    2014年1月10日
  • 撮社使用“被成为公民”一语,我心舒矣。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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