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但一棒子打死不可取。所以针对今天西山老师的提议,我不赞成暂停修正案的表决意见,不过对西山老师的建议,我觉得可以作为一个提案提出,交给出走社进行讨论修正,如果讨论结果通过,以后的投票方式可以新的方式执行。何况出走社议员的选取就不是终身的,
    2011年6月17日
  • 可以以后提出提案随时进行修正。实际上出走社的现有法度都是在不断的修订中得到了完善和实施的,这也是是全体关心爱护出走社的社员的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其中包括小撮社长,包括西山老师,当然也包括所有的社员们,我觉得我们针对新生事物,认真讨论进行完善是对的,
    2011年6月17日
  • 就算是当今的美国法律也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随时进行修订,这其实也是对法律制定应有的慎重和尊敬。而对出走社而言,法度制定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新的管理方式尝试过程中,应容许存在各种各样的缺点(我不赞成污点的说法),现有的法度有不适当的地方,
    2011年6月17日
  • 天天忙,没时间上来多看,一下子这么热闹起来,我看了半天的争论,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请社友批评指正。对西山老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我学习,提的建议我提出我的一点个人看法,我个人认为任何一个法度的形成都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中国的法制建设不说,
    2011年6月17日
  • 并无现有法度禁止修正案的提出与表决,因此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该修正案提出是为了弥补原法度下候选人报名数额的不足,正是完善法度、避免污点(如果存在的话。个人认为不存在)的具体表现。
    参阅 http://www.cuzo.org/Article.asp?art
    法度严谨,追求的就是尽可能完美,避免污点。当然,缺陷在所难免,穿山癸说的对,关键是出了缺陷如何解决。解决的方法不是急于强行通过没有法度支持的违法修正案,而是要先完善法度,避免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本来可以避免的缺陷,没有必要让它发生。
    2011年6月17日
  • 法度严谨,追求的就是尽可能完美,避免污点。当然,缺陷在所难免,穿山癸说的对,关键是出了缺陷如何解决。解决的方法不是急于强行通过没有法度支持的违法修正案,而是要先完善法度,避免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不认为有什么污点。
    完美是一种理想,也许永远达不到。过程不免有缺陷,能做的就是去减少缺陷。
    通过辩论有可能找到问题所在及解决办法。
    我知道,此次选举,很多人投入了心血,也正因为如此,不想让其有污点,我不想辩论什么,各位慎思。
    2011年6月17日
  • 不追求完美,有污点很正常。我只是就我所知所想和社友沟通而已。
    我知道,此次选举,很多人投入了心血,也正因为如此,不想让其有污点,我不想辩论什么,各位慎思。
    2011年6月17日
  • 我知道,此次选举,很多人投入了心血,也正因为如此,不想让其有污点,我不想辩论什么,各位慎思。
    2011年6月17日
  • 法度严谨,很对,之所以严谨,是为了让人们明白,在本身不明确的情况下,任何因此通过的法案都会不明确。所以建议暂停现在修正案的表决。而在很明确的情况下,强行通过一些提案,与出走社追求法度的精神相违背。
    2011年6月17日
  • 依西山问明所见,本次《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修正案是否适用现投票通则?
    已经说的很明确了,什么事情适用于投票通则,什么不适于。这还用解释么?提案适合不适合,说的很清楚。
    2011年6月17日
  • 已经说的很明确了,什么事情适用于投票通则,什么不适于。这还用解释么?提案适合不适合,说的很清楚。
    2011年6月17日
  • 司法解释就是用来澄清表述不明的部分。任何表述都可能有歧意的,即使是经过千锤百炼的职业法学家的表述。
    法度是很严谨的事情,但真的不必这么抠字眼。更应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法度真正想表达的含义。
    2011年6月17日
  • 这个“涉”想表达的,只是说选举和仲裁的投票已有明确规定,遵守已有规定即可。
    这个不是理解歧义的问题,因为“涉”字本身就说的很清楚。我希望各有关人员能够理性思考一下,慎重回复。否则,这次违法修正案将是一直追求法度的出走社,不可避免的一个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法度是很严谨的事情,但真的不必这么抠字眼。更应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法度真正想表达的含义。
    这个不是理解歧义的问题,因为“涉”字本身就说的很清楚。我希望各有关人员能够理性思考一下,慎重回复。否则,这次违法修正案将是一直追求法度的出走社,不可避免的一个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引用的当然是指投票规则,而不是提案规则。
    2011年6月17日
  • 我看不出现在的修正案违背了《出走社投票通则》哪条规定,如果认为此修正案涉及了选举,那就按选举的投票原则判断就是了。
    呵呵,《出走社投票通则》说的很明确:“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没有规定什么议题么?《出走社投票通则》是不是法度?现在的修正案是否违背了这个法度?
    2011年6月17日
  • 这个不是理解歧义的问题,因为“涉”字本身就说的很清楚。我希望各有关人员能够理性思考一下,慎重回复。否则,这次违法修正案将是一直追求法度的出走社,不可避免的一个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按现有《出走社投票通则》,“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如此,按西山问明“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便不适用现有《出走社投票通则》,也不能说是违法法案。请注意“法无规定,即为许可”。至于通则描述不清问题,赞同南瓜叶与小撮意见。
    涉:3.牵连,关连:~及。我想,在这里只能选取这个意思,也就是只要涉及到选举的投票,无论是什么,都适用。而不只是选举某个人当选什么的时候才适用。事实就是,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所以应是违法法案。
    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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