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什么是彼此温暖,相互支持、勉励、提升、完善?在前一段时间的不管是关于用火的还是懈逅的言论中,我明显的感受到歧视,所以出面争论。这是因为我认为仅仅自已能做到是不够的,让你周围那些愿意接受出走社理念的人也能理解出走社人的理念,这和做大做强有什么关系?
    2011年11月04日
  • 在这里争论也是基于这样子的想法,我不认为长沙这片社友出走一系列违反是正确的,但事出有因,他们需要的是有人指出并加以引导的,我想信会有人不认同出走社的理念,但对理念莫糊的人让他们理解并真心的遵守爱护出走社才是最终的目的。不认同理念的人最终离开。
    2011年11月04日
  • 我不知道要怎么样表达我内心的想法,我想出走社的理念不仅仅是出走,让身体释放压力,感受自然的美丽纯净的同时,彼此温暖,相互支持、勉励、提升、完善,培育良好的公民人格,提高自身的修养,且我认为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2011年11月04日
  • 先说这些
    2011年11月04日
  • 出走社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为出走社民服务的,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不能矫枉过正,更不能当做武器,再换句话说,是为了更多人体验出走快乐的工具。
    2011年11月04日
  • 我来出走社,唯一的愿望是通过出走,追求快乐和安宁,行为于国家法律之内,不逾矩,更不愿意在这个虽不建立在世外桃源之上,却向往着在山野里寻找安宁的团体里产生并纠缠于工作、生活中的那些烦心,换句话说,来这干嘛?
    2011年11月04日
  • 我一直赞赏出走社民的努力,至少都是认真的,但我不认为能够在出走社实现大民主,就我的考察,我也没有发现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已经或能够实行大民主,在中国,1911-1920年,多好的实现大民主的背景啊,旧世界砸碎了,新世界产生了,民主了吗?实际情况是,空。
    2011年11月04日
  • 刚才网线断了,发不了,似乎思路也断了
    2011年11月04日
  • 刚看了微博,我在思考一个问题,以出走社这样一个微社会,实现梦想中的柏拉图是如此之难,现实中能实现吗?英国人时,只要指派一个香港总督就行,现在还要走一个过场,选举;我常常嘲笑香港人,英国人在时,你民主了吗?现在至少香港人投了特首的票。
    2011年11月04日
  • 谢谢安佳贝!照片拍的很棒,难忘的走山回忆,那次的天气真暖和啊哈。
    2011年11月04日
  • 好险啊,我有恐高症,那个地方好吓人。。。。
    2011年11月04日
  • 2011年11月04日
  • 发表舆论并不一定是凭空而发,督促时也没有必要一定说明理由,有的时候,是想看看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有的时候,是希望个人能够自省,没有必要明确指出谁来~~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原因,个人习惯,不必强求一致~~
    2011年11月04日
  • 同意鬼道,之前的话改一下:对于自己不满意的公职人员,发私信提醒是一种督促方式,公开场合议论也是一种督促方式,此之谓舆论监督。当然,督促时应该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最好不要凭空而论。
    这个是给南瓜叶和patch看的,在一些社会,大部分公职部门面对媒体的质疑每天都在解释他们在做什么。
    2011年11月04日
  • 哪位公职人员尽点职,早点提出出走社权力机构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法度或办法吧;现在,投诉公职部门的问题一直拖着,没人解决。
    我的仲裁屡屡被拒绝受理,作为一个公民,我自认尽职了;理事会,仲裁会和立法会的公职人员们呢?
    2011年11月04日
  • 这里有字数的限制,我发言在南瓜叶老师的会所文章后面了,请风飞扬、南瓜叶、鬼道、西山问明及爱护并有时间的朋友们看看。
    2011年11月04日
  • 呵呵,文字表达#表面#准确事实,
    出走守法
    实际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善意恶意——法不仁何其守——出走规章逐渐完善不决对化
    2011年11月04日
  • 点我的名的话大概不是给别人看的。以长沙社友来说的事实的大概也包括我在内。我没有妄下断言的习惯,但也没有受冤枉而不作声的嗜好。
    2011年11月04日
  • 我看到了,谢谢鬼道。
    言多必失,也是我表达的有偏差,不过我也没必要作解释了。
    在法律上对于公职人员的质疑是不用证据的(中国大陆地区除外),公职人员的资源完全取之于纳税人,而又掌握权力,在其使用任何公权力的时候,公民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动机进行合理质疑的,如果问题严重就会有监察机构介入。这是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有罪推定。
    2011年11月04日
  • 这个是给南瓜叶和patch看的,在一些社会,大部分公职部门面对媒体的质疑每天都在解释他们在做什么。
    在法律上对于公职人员的质疑是不用证据的(中国大陆地区除外),公职人员的资源完全取之于纳税人,而又掌握权力,在其使用任何公权力的时候,公民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动机进行合理质疑的,如果问题严重就会有监察机构介入。这是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有罪推定。
    201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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