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大会于2008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立法目的是“为解决涉性言论可能带来的价值观冲突和人际争端”,超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必要目的。
2、《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全面禁止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话题和日常表达中无法避免的表达方式,给出走社民的正常言论表达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妨害了出走社民的自由和福祉。
3、《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禁止一种以隐喻为修辞方式的表达,由于隐喻具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和个人色彩,某一比喻是否以性为喻体,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客观评判,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4、并非所有争议都必须由公权力干预和裁决,公权力也没有能力干预和裁决一切争议,为了避免争议而由公权力过度介入一个它自身并无能力介入和解决的领域,是公权力的自负和僭越,最终也会伤害到公权力的公信力。
5、《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足以对淫秽的、侮辱的、引人不适的话题做出处罚,出走社主流的价值取向和舆论也会对相应的言论加以制约,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不会带来性话题和性文学的泛滥。
由于上述原因,决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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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草案内容,请各位议员就内容发表意见:是否需要增减或修改?有无表述不确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