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则为自由,是就权利(right)而言。
关于鬼道给议员发私信说议员表决任命仲裁员是违规的,建议不要投票,这个说法是我听说的,并未亲见,既然鬼道否认,那肯定是我听错了,不管鬼道是否接受,我都要道歉,虽然我并不认为发私信游说有什么不正当,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伦理上。实际上,私下游说是一种非常普遍而正常的活动,既禁止不了,也不必禁止。只有GCD才禁止它的成员“私下串联”,美其名为“组织原则”。
个人认为,这篇文章里面,混淆了一个重要概念,议员所拥有的是power(权力),而不是right(权利)。
还是说中国话吧,一会儿中文,一会儿洋文,感觉很别扭~~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两者有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鬼道无论是私下,还是公开,与其他议员之间交流,都是其公务行为,是其职责所在,是一种公共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