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5)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这一条要删除。因为与《宪章》规定的全民公决条件不符。
除自相矛盾的条款,还有部分条款与《宪章》不一致,应根据《宪章》做调整:
一1(10)颁布或否决议事会通过的社区制度规则文件。
一1(12)在与议事会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改为:
一1(10)颁布议事会表决通过的社区法度。
一1(12)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
大狮来信提出:议事会对社长提名的社区公职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这个行为称做“选举”不很通顺。
我同意他的看法。
社长职权
(2)提名理事、仲裁、选举专员等社区公职人员候选人。
建议增加司库、司域、司空三项已经明确的公职人员
建议公共机构仲裁会的成员仲裁,改称为仲裁员。
仲裁员: 劳伦斯 问道 行香子
设立社长、议员、理事、、仲裁、执事、司库等社区公职
是否应增加司域、司空两个公职?
社长的产生条款
(3)投票方法:由选举专员在网站上发起投票,
能否同时修订为:由执事在网站上发起投票,
另: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赞成票超过一半者当选。
议事会投票,过半数通过
两种表述是否应该统一?
还有议事会投票和议员投票有无差别?
这是议题,不是决议案,还没到投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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