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第2.4条:“社民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本人起诉社长小撮越权恢复社区居民搜搜公民身份及公民权。
申请人:三千里
被申请人:小撮
起诉事项:
社长小撮根据社区居民搜搜《希望恢复公民身份行使投票权和发言权》的申请,于2016年9月07日越权发布《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之后修改网站数据,将该社民的等级从社区居民变更为社区公民,以恢复其公民权。
起诉理由:社长无权变更该社民等级
依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获得出走社公民身份有以下途径:
4.3 成年社区居民累计正式报名分担十次课题(聚会课题不计入有效次数),即获得升级为社区公民的资格。
5.1 网站建站前的原出走社社员注册后可立即升级为社区公民,由首任社长亲自认定。
同时规定:
4.8 公民行使放弃身份的权利后,满一年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
根据以上法度规定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条关于社长职权之规定;社长无权重新赋予社区居民公民身份。其行为违反《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二条:“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务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根据此法度所阐述的“法无授权不可行”原则,该行为应被认定为越权行为;社区居民搜搜通过此次越权行为非法获得的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本人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起诉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恢复搜搜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并要求纠正该行为的结果,撤销出走社社区居民搜搜非法获得的公民身份及公民权。
申请人: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