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仲裁缺员问题     

  • 小撮2016年3月23日

    这个动议缘起于以下话题:

    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7111



    你是否同意讨论上述议题

    结束时间:2016-03-26 12:50

    应投12人,实投12人•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记名•不直播

    11票91%
    1票8%
    0票0%
  • 小撮
    决议草案(第2版):
    第一、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仲裁会的条款修改为:
    4、仲裁员:仲裁员12人,不设专职,由公民临时担任,组成仲裁会。 
    4.1、职权:  
    4.1.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4.1.2、监督裁决结果的执行。  
    4.2、仲裁员的产生:  
    4.2.1、资格:有投票权且无公职的社区公民。  
    4.2.2、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后,系统随机遴选,被遴选者同意后成为仲裁员。

    第二、修订条款在《出走社仲裁规则》重新制订之后生效。
    第三、修订条款生效后,当前在任的仲裁员解职。
    2016年3月28日
  • patch
    仲裁申请提出后,随机对登录公民提示是否参与临时仲裁会(比如每隔一到两人提示一次),得到足够多参与者停止随机提示。这类似参议员生成办法,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2016年3月27日
  • chenyi
    “参加受理投票和裁决投票的公民自动成为仲裁员。”若如此设计,对争议有强烈倾向性的公民会有最强烈的参与动机,这样恐不利于仲裁的公平性。因此,若采用这样这样的自动化遴选设计,也应考虑由上次仲裁的受理者,作为仲裁员审理下次争议。
    2016年3月27日
  • 穿山癸
    @小撮 从体例考虑,我前述内容应该放在组织办法里。
    2016年3月26日
  • 小撮
    @穿山癸 具体细节由仲裁规则规定。
    2016年3月26日
  • 京都水怪
    @一路他乡 同意一路他乡的建议,组成临时合议庭可以高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6年3月26日
  • 穿山癸
    应当在这里规定仲裁员的人数范围和*具体*的产生办法。
    所谓“人数范围”,是指针对具体一项仲裁需要仲裁员人数的上下限,人数在此范围内则仲裁会成立并开始仲裁工作;低于下限则不具有代表性(容易出现偏袒仲裁),高于上限则过于庞大,并无必要。
    所谓具体产生办法,是指要在规定时间内产生仲裁员,如果人数提前达到人数上限则产生程序即刻终止,仲裁会进入程序。显然,产生时间不宜过长,才能保证尽快有仲裁结果。
    我以为,仲裁员人数范围应限定在平均每周登录公民数的5~10~20%,或具体到人数9~19人,《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里应规定人数范围。
    2016年3月25日
  • 小撮
    @一路他乡 由公职人员临时担任仲裁员,难以避免利益相关的问题,有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原则。公民自愿担任仲裁员,虽然也包括公职人员,但他只有一票,会被其他公民的投票稀释。由于采取自愿原则,参与投票的公民都不会应付差事,可能存在偏袒的现象,对人缘不好的一方不利,但应该相信在一个开放的框架下,对common sense和法度更加了解并且有雄辩能力的社友会抵销私人关系导致的不公正。
    2016年3月25日
  • 一路他乡
    不建议由自愿的公民承担仲裁员职务。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的非严肃性。
    建议由社长授权,在公职人员中随机选取不少于三名,不多于五人,组成临时仲裁会。案件结束,则临时仲裁会解散。
    2016年3月25日
  • 小撮
    当前规则的弊病:
    1、仲裁员设计为专职无任期限制的公职人员,仲裁员的门槛过高,既要求是资深社民,又要求熟悉社区法度,还要求有一定法学素养,导致很难找到胜任的仲裁员。
    2、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作为稀缺的宝贵人才,担任仲裁员之后,不能兼任其他公职。而仲裁业务很少,仲裁员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人才的浪费。

    鉴于上述弊病,应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关于仲裁会的部分加以大幅度修订,进行根本的改革,同时对《仲裁规则》做相应的修订,由于本案容量的考虑,修订《仲裁规则》将另开议题。
    决议草案(第1版):
    第一、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仲裁会的条款修改为:
    4、仲裁员:仲裁员不设专职,由自愿参加仲裁流程的公民临时担任,组成仲裁会。
     4.1、职权:
      4.1.1、受理、审理、裁决社民的仲裁申请。
      4.1.2、监督裁决结果的执行。
     4.2、仲裁员的产生:
      4.2.1、资格: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4.2.2、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由公民自愿投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按照相关规则被受理后,公民自愿投票对案件做出裁决,参加受理投票和裁决投票的公民自动成为仲裁员。
    第二、修订条款在《出走社仲裁规则》重新制订之后生效。
    第三、修订条款生效后,当前在任的仲裁员解职。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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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上传轨迹文件

以安卓手机为例,把「两步路」里的轨迹文件下载到手机,再上传到出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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