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阅阿混的文章 执事武林阿混有话要说 之后的回复时,查阅执事的职权,感觉参议员选举的提法不够准确,有必要修订。顺便查看其他条款,看到罢免项没有明确投票通过标准。查找公职人员的罢免条款,均未明确通过标准。本想同时提交议案修订。
看到议员职权 2.1.4、提起罢免社长案,提案并投票罢免除社长之外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罢免案需绝对多数通过。
该条款已经统一明确罢免公职人员通过标准,因此没有修法的必要。
想到前期刚刚罢免溪水长流,发现快速决议案的通过标准和公职人员罢免的通过标准有差异。
提案修订快速决议案,拟修改内容:
2.2.5.1、定义:不经过动议、提案、草案程序,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以一周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通过标准另有规定的就高不就低)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
溪水长流罢免案依照罢免公职人员提案通过标准未能通过(理解有误,赞成率需要计算,不是直接给出的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