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众议员产生办法曾涉及最末两位票数相同时该如何选择,现版本已经没有这部分内容,旧版本没有保存下来,文字版失传了。细节是最怕回忆的,回忆最不可靠的就是细节。
现如今社长换届选举,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其实二选一票数相同是最容易遇到的,怎么就没有想到预案呢?重新投票最不可取,似乎选举无效、作废重来似得。依据获得支持的人数也不公平,两位被提名者提名时间不一致,获得支持的有效时间也不相同,失去公平性。
积分,按着排序考虑的因素,下一个指标就是积分,是相对积分还是绝对积分呢?遴选参议员非常明确按相对积分排序,社长呢,不明确(是明确的,按相对积分降序排列)。如果社长按相对积分排序(相对积分降序排列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那只是个排序依据,不应延伸),是选举呢还是系统遴选,二者合一。
应修法,明确票数相同时该如何选择,类推是不合适的,因为社长选举是大事。



